所有互连组织的相同 IP 地址,控制业务流程工作的单一软件产品; 类似的活动类型(相同的商品、作品、服务,缺乏专业化); 统一的物流方案和价格政策; 一般管理和会计; 统一人事政策(集中录用、工作簿集中存放); 官员和公司参与者的相互依存关系,这不仅可以是法律上的,还可以是财务上的和间接的(支付收入、家庭关系、住在同一地址等); 在一家信贷机构开设活期账户; 同一人通过代理代表所有组织/个体企业家的利益; 在短时间内创建组织/个体企业家; 存在关于建立自己的营销伙伴关系的协议; 拥有相同的执照; 一家公司承担维护其他网络参与者的费用,也有机会处置他们的财产; 收入通过单一的收银机进行,并通过单一的收银机软件进行核算; 类似的商品供应商; “业务拆分”计划的应用对该计划的所有参与者的活动条件和经济结果产生了影响,包括他们的纳税义务,随着所有经济活动的总体扩张,这些条件和经济结果减少或几乎保持不变。 反过来,对当今此类案件中相当广泛的司法和仲裁实践的分析使我们能够说明缺乏详尽的或严格强制性的标志清单来证明税务机关关于分割形式的结论的有效性(拆分) 的业务,带来负面的税收后果。同时,必须牢记,在每个具体案例中,作为税收控制措施的一部分收集的证据总数将取决于与“计划”参与者及其关系相关的具体情况。
尽管如此,司法行为中确立的法律立场使我们可以断言,为了证实纳税人已应用“业务分立计划”的结论,税务机关需要有证据表明,汇总和相互关联,将明确证明受审计的纳税人及其控制的人委托进 乌干达电话号码列表 行有罪的、故意的协同行动,其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分割企业本身,不如说是为了优化企业活动,而是为了获得不合理的税收优惠由于通过减少相应的税收义务或逃避其执行来应用此类计划。
因此,执法实践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假设和对某些事实的可能性的考虑来证实一个人有罪是不可接受的。意图可以通过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整体情况的统一、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来证明。为证实实施行为的故意性,税务稽查报告中需要列明特定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和动机。
主观方面主要由旁证来确立,在证明情节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常,建立主观方面的困难是由于缺乏和(或)不可靠的直接证据,其中包括证人的证词,扣押文件的存在揭示了该人的实际意图及其实施(记录, “黑会计”的文件和(或)文件)、视频和录音、电话和其他对话的收听结果。 因此,证明意图包括识别和记录情况,直接和间接地表明该人知道他的行为(不作为)的非法性质,希望或有意识地允许这种行为(不作为)的有害后果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为此类案件形成证据基础的方法也与方法论建议“关于在税务和程序审计期间建立表明纳税人官员旨在采取行动的意图的情况”的内容一致不缴纳税款(费用)”,由俄罗斯联邦税务局与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联合制定。